蟹肉罐头何光伟的事儿还没完-石玉拍案

何光伟的事儿还没完-石玉拍案

“无论何时,一名警察走进一个人并限制其离去的自由时,他便已经‘扣押’了该人,并且,第四修正案要求,扣押必须是‘合理’的。”1979年,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伯格在“布朗诉德克萨斯州案”的判词中的写道。
1977年12月9日中午12时45分,德克萨斯州埃尔帕索县正在驾车巡逻的两名警官,在一条小巷中拦截住了正在行走的布朗和另外一个人。
在被拦截前,警官看到他们朝跟警察相反的方向走去,警官感觉这两人“曾经在一起或者正要接头”。该地区正是毒品交易的高发地带,而且两名警官感觉在这个地区从来没有见过布朗这个人超能力魔美。
警官截停了布朗,问布朗在这里干什么。布朗拒绝说明自己的身份,并怒气冲冲地声言两名警官没有权力拦截他。警官随后拍搜了布朗,但没有找到什么。
警官依据《德克萨斯州刑法典》中的规定逮捕了布朗。该条规定一个人在警察“合法拦截和要求回答问题”时拒绝报出姓名和住址的行为为犯罪。被带到拘留所后,布朗说明了身份。但警察没有放过他,被起诉后,该县法院对布朗罚款45美元。后来布朗一路上诉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。
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:“人民的人身、住宅、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,不得侵犯。除依照合理根据,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,并具体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,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。”
如前所述,首席大法官伯格认为神仙进修班,限制一个人“离去的自由时”天知恋,警察的行为便构成了“扣押”。他在判词里写道:“扣押不像传统的逮捕那样具有侵犯性,其合理性有赖于‘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安全免受法律官员武断侵扰的权利’,对这种扣押的合宪性的考虑,涉及扣押对公众利益促进的程度与对个人自由干扰的严重性的权衡。”
“为此目的,第四修正案要求扣押必须基于特定的客观的事实,……我们要求警察有基于客观事实的合理怀疑,相信某人牵涉了犯罪行为……警官称小巷中的情况‘看起来可疑’,但他无法指出任何支持该结论的事实。没有任何判例记录显示,人们在小巷中时什么不正常的事情。上诉人(指布朗)身处一个毒品使用者频频出没的地区,独自站在那里,这一事实不足以得出上诉人亲自参与了犯罪行为的结论。简言之,上诉人的行为与其他行人在该地区的行为没有什么不同。”
“在缺乏任何怀疑上诉人有不法行为的根据时,称量公共利益和上诉人个人安全、隐私权利的天平向不受警察干涉的自由倾斜。据以拦截上诉人并要求其说明身份的德克萨斯州制定法,意在强调刑法在大城市中心地带的社会目的:预防犯罪。即使假定,在缺乏特定根据相信某人涉及犯罪行为时末世之洛泺,拦截并要求他说明身份在某种程度上也可能服务于该目的,但第四修正案对权利的保障不允许这么做。当这种拦截不是以客观标准为依据时,警察专断和滥用权力的做法会超过可容忍的限度。”
布朗的有罪判决被推翻,《德克萨斯州刑法典》中的违宪条款也被推翻了。美国基本是人人有枪的国家稻草芭比,警察在街头执法随时面临被歹徒枪击的危险。尽管如此,在1968年特里诉俄亥俄州案的判决中,联邦最高法院亦确立了警察截停和拍搜公民必须基于“合理怀疑”的原则。合理的怀疑必须基于“特定的、明确的事实”,而不仅仅基于警官的预感白马会所。

美国联邦最高法院

在全球化的当下,任何国家的立法者都会在维护公共安全利益和保护公民隐私、保护公民不被无理“扣押”之间,作出审慎的抉择。二者必须平衡。多田薰
自改开以后,在我国上世纪90年代至新世纪初的立法大潮中,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成员们是理性而审慎的,我相信他们中的任何人都不想将法律天平向警察权过度倾斜。毕竟,对易于专断的行政权,法律必须有所制约。法律文本本身证明了他们恰当地运用了比例原则:
1995年公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,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s230u,经出示相应证件,可以当场盘问、检查;经盘问、检查成公亮,有“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、有现场作案嫌疑的、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、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”情形之一的,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,经该公安机关批准明智屋,对其继续盘问。
2003年公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》第十五条规定,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,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经出示执法证件,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:一是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,需要查明身份的;二是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,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;三是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,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;四是在火车站、长途汽车站、港口、码头、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,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;五是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。
虽有法律的明确规定,但匪夷所思的事情仍不断出现:
2016年6月,两名女孩在深圳宝安区大街上被警察盘查,由于没带身份证,被强制传唤带上警车。在警车上和声大调,民警执法时偶尔出现侮辱性词句。这一过程被摄录并上传网络,当时舆论就起了轩然大波。
2018年8月17日下午3点35分,一位名叫何光伟的前记者在距广州市天河公安局冼村派出所不到100米的街头,被警察(开始还是一名无执法权的警协人员)拦截俞优静,欲检查其身份证。当时他背一背包,手里面掂着一个塑料袋,袋内装着几株辣木。
何光伟当场拒绝了警察的要求。结果被警察强行扭进了冼村派出所的审讯室,背包和塑料袋被强行检查,背包内的电脑和笔记本均被打开翻看、检查,后其又被强行搜身检查。何光伟被强行留置3个多小时后被允许离开,离开前,其还被迫写出了书面检查。在这一过程中,警察口头告知其被传唤和搜查的理由是妨碍公务。
何光伟将自己的经历写成文字发表,短短二天,其微信公众号的文章阅读量突破百万!评论中出现了大批感同身受者,足以证明民意之所在。
事件经过一个多星期的网络疯传,至今未见广州警方出具何光伟被查验身份证之前的“特定而明确”的违法犯罪嫌疑。

我认为何光伟的事情还没有结束。
上述经历仅仅是他的自述。那么,他在冼村派出所外100米走路的时候,究竟有无违法犯罪嫌疑?即广州冼村派出所警察查验其身份证的行为究竟有无合法依据?
何光伟拒绝查验后被强制传唤、其人身及物品被检查(行政程序中搜查背包和塑料袋的行为应为“检查”)、被留置、被强迫书写检查的行为,是否为客观事实?
这两个递进的行为,第一个行为的违法性足以导致第二个行为被撤销。但是,前提是必须接受司法审查。
布朗因拒绝向警察说出姓名和住址而被法院判罚45美元,这不是美国报纸演绎出来的故事,而是被联邦最高法院推翻掉的司法判例。我想,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,谁都不会因何光伟的起诉而嘲笑他。这是一份责任,更是一种付出。
关于人民警察法的修订草案稿自2016年就已经向社会公布,其中十六条规定:(身份证件查验)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需要,可以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证件。
虽然上述两起事件民意汹涌,但这部草案无疑将警察查验身份证的限定条件扩大化了。警察的重要性毋庸赘言,警察权必须是有力的、强大的,蟹肉罐头但如何权衡其与公民权利和自由之间的冲突,立法者面对这部草案时,不得不重新思考。
而我想说的是,如果草案通过,可以设想一下未来的情节:凡是公民能够在公共场所见到的警察唐天生,绝少不是“履行职责”的——至少有履行预防违法犯罪的职责,而这名警察在不需要其他任何限定条件的情况下,就可以查验任何一位公民的身份证。
这与《德克萨斯州刑法典》警察可以“合法拦截和要求回答问题”极其相似。遗憾的是,已被撤销39年的条款,有可能会复活……
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79年作出的布朗案判例至今有效。39年过去了,美国人经历了多少劫难?美国甚至美国人trot恋人,是多少人类眼中的头号公敌?911之后,国内仍出现了各种爆炸,连绵不断,但是,美国人珍视经布朗案所确立的那部分原则和自由。
我们,是不是也应当珍视至少是写在法条中的自由?


以上两张图为8月17日何光伟先生被传唤进冼村派出所后所摄

何光伟先生(右)于近日宴席中,左侧为国内传媒界知名人士李廷祯先生
作者:admin 2018年05月29日